发布时间:2025-10-15 17:59:28    次浏览
图为被告人廖少华在法庭上。本报记者孙剑博摄贵州省委原常委、遵义市委原书记廖少华受贿、滥用职权案,4月9日上午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廖少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0万元。关于受贿事实,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春节至2012年6月,被告人廖少华在担任贵州省六盘水市市长、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公司或个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陈春章、龙向彬、曾佐桥、曾超懿、张宇恒、何智慧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1324万元。关于滥用职权事实,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廖少华在担任黔东南州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在处理张惊雷信访问题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信访条例,不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强令黔东南州财政局退还中博公司土地出让金310.6372万元,造成国家财政资金的巨大经济损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少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案发后,廖少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和滥用职权给国家财政资金造成损失310万余元的事实,受贿罪具有坦白情节,滥用职权罪具有自首情节;所得赃款全部退缴,认罪悔罪,对其受贿罪可从轻处罚,滥用职权罪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结束后,廖少华在判决书送达回证上签字时,向法庭明确表示“不上诉”。今天,包括廖少华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代表等30多人旁听了庭审和宣判。因法庭旁听席位有限,西安中院专门为媒体记者设置了容纳近百人的观审室,观审室可同步观看法庭宣判全过程高清视频,并备有多条宽带网线为记者的发稿提供方便。